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號),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2022年第10號公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 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對于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五、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 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規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3 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18 號),《公告》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九、《公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鑒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告》相應修訂了《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 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等 4 張表單。具體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落實政策要求,修改補充數據項目。根據優惠政策適用主體擴圍要求,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3 張表單中的數據項“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修改為“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并相應增加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3 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本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起止時間”修改為“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 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中增加了“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數據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表頭增加“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減征比例”、“減征額”4 個數據項,并相應增加了“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2 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
二是優化表單設計,減輕填報負擔。納稅人勾選相應的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選項并確認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后,系統將自動填列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自動計算減免稅款。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時點不同,《公告》明確,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
十、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負擔,《公告》規定,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十一、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公告》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相配套的征管辦法, 執行期限為2022年 1月 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秶叶悇湛偩?/font>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 5號)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廢止。
為做好與政策執行期限的銜接,《公告》第六條明確:一是 2021 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 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新設立企業條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二是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